功率因素是电力行业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,国家历来重视功率因素,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四十一条对用户的功率因素提出了具体规定:
1)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素为0.90以上.
2)其他电力用户和大、中型电力排灌站、趸购转售电企业,功率因素为0.85以上.
3)农业用电,功率因素为0.80.
同时还规定: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,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。对已送电的用户,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,提高功率因数。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,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用电。
为鼓励和督促用户提高功率因数,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,原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》,对超过和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进行奖励或处罚,见下表1-1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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